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05966号“每日轻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创造,其整体具有较强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53061号“每日翩盈”商标、第33203312号“每日轻养”商标、第33192735号“每日轻养”商标、第58613158号“每日轻咖”商标、第56618461号“每日轻培”商标、第56656278号“每日轻培”商标、第55633750号“每日轻燃”商标、第55644663号“每日轻燃”商标、第55511568号“每日轻茶”商标、第58020354号“每日轻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六、七、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驳回决定生效期间。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腌制水果;肉;加工过的花生;咸蛋;腐竹;鱼丸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每日轻盈”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鉴于引证商标八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