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诗听觉复健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92221号“20d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20dB”可译为“20分贝”,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