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诗听觉复健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85692号“20d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7606号“CB DB”商标、第11745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易被识别为“dB”,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公共关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公共关系”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公共关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