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红盼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63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区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8619号图形商标、第58834940号图形商标、第58814192号“SN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