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人人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3760号“人人搬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27555号商标、第13656227号商标、第16586643号商标、第19447255号商标、第19775965号商标、第19775967号商标、第14764295号商标、第13243212号商标、第21855829号商标、第19775966号商标、第553730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