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89881号“FENDI RO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3349号商标、第7173290号商标、第44310210号商标、第52090633号商标、第32类国际注册第1243422号商标、第30类国际注册第1243422号商标、第467158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面包、甜食、未发酵面包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均含有显著英文“FENDI”,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