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时代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天航智虹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38868号“时代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469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轮胎翻新等其余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轮胎翻新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