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NDREW WILSON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蜂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9313号“Revo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107923号、第22433796号、第57213408号、第57206010号、第57220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际局发文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经申请人提交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经限定后的复审服务符合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手提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