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诺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祺名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8401号“诺骅教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85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诺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主要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期间内的使用。
被申请人答辩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教学交流研讨活动协议书;2、发票;3、宣传单;4、活动照片;5、奖牌奖状;6、朋友圈截图。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大体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证据均为复印件或影印件,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日期。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稿的撰写;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人员招收;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5月24日至2021年05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宣传;广告稿的撰写;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所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仅涉及“文化交流;教育培训;讲座”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稿的撰写;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服务无关,亦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