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92794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6927945

阅读:28018 2022-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同谦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27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103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诚信征…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同谦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27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103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查询及了解,复审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本案的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服务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6日在西西软件园网站上使用复审商标宣传“万象信用appV1.8.1IOS版”软件的网页;

  2、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6日在西西软件园网站上使用复审商标宣传“万象信用appV1.8.2安卓版”软件的网页;

  3、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5日在起点软件园网站上使用复审商标宣传“万象信用appV1.8.3”软件的网页;

  4、被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5日在PC6安卓网站上使用复审商标宣传“万象信用V1.8.7”软件的网页;

  5、被申请人于2020年01月18日在历趣手机app下载网站上使用复审商标宣传“万象信用V1.8.7”软件的网页;

  6、被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3日在Iefans.net网站上使用复审商标宣传“万象信用V2.0”软件的网页;

  7、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4日在九号安卓频道网站上使用复审商标宣传“万象信用V2.7.6”软件的网页;

  8、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5日在Win7下载吧网站上使用复审商标宣传“万象信用V7.0.10”软件的网页;

  9、2019年06月23日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作为软件图标在网站后台创建修改项目的页面;

  10、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作为软件图标的手机下载界面;

  11、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作为万象信用软件图标的百度百科介绍;

  12、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使用复审商标作为万象信用软件图标的网页;

  13、被申请人万象信用软件官方网站使用复审商标作为软件图标的网页;

  14、被申请人提供的征信app排行榜网页;

  15、2018年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作为万象信用软件图标的宣传海报;

  16、中诚信征信万象信用软件V1.0.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截图。

  申请人在我局指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技术项目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1月08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1月08日至2021年0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而“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并非复审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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