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淼方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11421号“DOR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编号变更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31220号商标注册人为同一权利主体,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