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潘妮的宝盒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4015号“PENNY'S 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9226号“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并存的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产品介绍手册、实物图片、开发协议、银行回单、发票、采购合同、检测报告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ENNY'S BOX”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