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红玲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联智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2744号“屯河花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19370号“屯河花儿”商标、第47559042号“屯河花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