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纳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88780号“華納傳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897号“华纳”商标、第4778474号“华纳”商标、第7602284号“华纳 WINNER EDU”商标、第50573295A号“华纳控股集团 一切只为美好生活 HUANA GROUP FOR A BEAUTIFUL LIFE”商标、第50962705号“华纳”商标、第22483138号“纳华 NAHWA”商标、第25246580号“华纳传奇”商标、第1784366号“华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五、八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已协商共存。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七在撤销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54期、第1810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3. 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提交了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包含文字“华纳”,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即便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持异议,但相近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仍不可避免地导致混淆,故引证商标八仍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电影胶片出租;电影发行;娱乐服务;提供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演出制作;游乐园服务;动物训练;导游服务;游戏器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八核定使用的安排旅游、游戏器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电影胶片出租;电影发行;娱乐服务;提供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演出制作;游乐园服务;动物训练;导游服务;游戏器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