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电电气控制(深圳)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美电中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27609号“ELECONSA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05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美电电气控制(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有真实有效的使用记录,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变更(备案)通知书;相关发票和查验结果。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发票及查验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0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
2.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发票材料均显示申请人向他人购买了相关品牌产品,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