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2861号“赫本Hepbur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赫本Hepburn 7902861

阅读:78092 2022-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赫本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恩•赫本•费勒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02861号“赫本Hepbur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75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赫本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恩•赫本•费勒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02861号“赫本Hepbur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75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深圳市赫本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西恩•赫本•费勒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标识,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珠宝业内荣誉证书;2、申请人珠宝销售门店照片;3、镶嵌饰品采购合同3份及对应出库单、增值税发票;4、镶嵌饰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出库单、增值税发票;5、“赫本珠宝”首饰盒图片;6、“赫本珠宝”首饰盒订做合同及付款凭证;7、《珍珠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1份;8、银饰品《购销合同》、出库单及对应发票1份;9、银饰品出库单、收据及发票1份;10、《珠宝玉石保税服务(贸易)平台交易会会员协议》及发票;11、“赫本珠宝”宣传物料;12、“赫本珠宝”《售后保养手册》;13、自媒体宣传证据;14、随赠礼品图片。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使用证据无法维持复审商标的继续有效,请求裁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为2011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31年3月13日。

  2.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5-“赫本珠宝”首饰盒图片及证据6-“赫本珠宝”首饰盒订做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据材料可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定制了带有“赫本HEPBURN”品牌的首饰包装盒,再结合申请人在案其他证据材料,我局认为申请人具有在首饰盒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标识的真实意图,首饰盒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其他在案证据主要涉及的商品为珠宝首饰、金镶嵌饰品、银饰品等商品,前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盒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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