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光谷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23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846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武汉光谷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使用证据充分证明申请人一直在真实、有效、持续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的设计合同、设计方案及合同发票;2、宣传册;3、光谷资本大厦建立微型消防站的文件;4、光谷资本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5、服务场所的照片;6、消防控制室达标创建开展情况;7、申请人组织入驻单位消费演练情况;8、申请人安全审查管理文件;9、申请人组织反恐防暴演练;10、申请人安全简讯;11、申请人保洁、安保服务记录台账。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1至5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殡仪、消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2.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体现其为保障其自身出租大厦的运营而进行的消防、保洁、反恐防暴、安保等项目作业,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