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512808号“滴滴乐DIDI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滴滴乐DIDILE 16512808

阅读:104992 2022-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润路通鑫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12808号“滴滴乐DIDI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94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润路通鑫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12808号“滴滴乐DIDI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94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沈阳润路通鑫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王震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6年以来,持续经营使用复审商标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包装贴;2、产品照片。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3、购销合同;4、发票;5、包装贴复印件;6、产品照片复印件;7、《商标授权书》;8、《OEM合作协议》;9、长春大众集团沈阳润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10、申请人公司销售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充分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5月6日,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2、5、6、10等包装贴、产品照片、申请人公司销售单均为自制证据材料,证据3、4购销合同和发票涉及的商品为防冻液,防冻液商品与本案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证据8、9《OEM合作协议》及长春大众集团沈阳润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显示的是申请人向他人购买相关品牌产品,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案证据,我局认为其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案提交的证据7《商标授权书》中关于本案复审商标部分内容得以实际履行,申请人在案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16512808号“滴滴乐DIDI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滴滴乐DIDILE 165128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6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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