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01097号“悦色食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悦色食光 26201097

阅读:44564 2022-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金恒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01097号“悦色食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462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金恒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01097号“悦色食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462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广告;电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并成为申请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视频材料;

  2、账户明细单、天津通用定额发票;

  3、产品包装定制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3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自制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2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电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26201097号“悦色食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悦色食光 262010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6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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