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039875号“腾辉重工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腾辉重工TH及图 59039875

阅读:148540 2022-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阳腾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39875号“腾辉重工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4231号“腾辉TENGHUI”商标、第1737998号“泰海TH TAIHAI及…

  申请人:沈阳腾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39875号“腾辉重工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4231号“腾辉TENGHUI”商标、第1737998号“泰海TH TAIHAI及图”商标、第3867568号“TH及图”商标、第6587603号“TH及图”商标、第7869066号“TH及图”商标、第14018134号“同和TH及图”商标、第58292819号“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其商标专用权至2021年11月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失效。

  2、引证商标二、三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过滤机”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液压油缸(机器部件);矿井作业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地址勘探;气动元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液压泵;液压油缸(机器部件);矿井作业机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液压泵;液压油缸(机器部件);矿井作业机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压泵;液压油缸(机器部件);矿井作业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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