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8928号“浩劫余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2625号“浩劫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1.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2.电子桌面排版;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6.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7.翻译;8.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9.流动图书馆”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