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719280号“BOD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ODLE 41719280

阅读:137031 2022-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娜宇凡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姜井仙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对第41719280号“BOD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I BODLE”实为申请人的商标,其已经在韩国进行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出于使用目的,属于“…

  申请人:娜宇凡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姜井仙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对第41719280号“BOD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I BODLE”实为申请人的商标,其已经在韩国进行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出于使用目的,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韩国商标注册文件;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商标介绍;申请人官网、网络平台产品销售、用户评价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影印件):销售代理授权书;委托生产加工合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金华市欣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美容面膜、抛光制剂、化妆品、去污剂、美容用凝胶眼贴、面霜、保湿乳液、护手霜、非药用护肤精华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1年4月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41719280号“BOD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ODLE 417192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63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