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76332号“6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6及图 7476332

阅读:64285 2022-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沐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76332号“6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13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沐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76332号“6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13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在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子公司、控股公司众多,与本案类别技术服务有关的子公司以“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申请人从很早就授权其在技术服务上对外统一使用复审商标标识。本案中,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城建学院、平顶山普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中就有对化学元素的技术研究,对丁二酸等化学品的研发、工艺开发等技术研发合作。复审商标标识是申请人重组后对外统一的集团形象,与“平煤神马”及“神马 SHENMA及图”商标统一为公司对外的主要三大标识,被当地乃至国内消费者所认知。申请人复审商标自2009年以来一直使用,从未间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2、申请人股权关系;3、商标使用授权书;4、合同及发票;5、申请人下属公司揭牌图片及门头图片;6、申请人商标使用及宣传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复印件形式):7、技术合同、发票;8、使用及宣传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28日在第42类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地质勘探、纺织品测试等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27日。2022年8月2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授权使用期限在本案指定期间。同时结合证据4被许可人与湘潭大学签订的环己烷氧化新技术的技术许可及合作开发合同、与河南城建学院等签订的相关《混合二元酸的分值化利用研究》技术合作协议、发票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化学研究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生物学研究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学研究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生物学研究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476332号“6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6及图 74763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6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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