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斯格别墅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08846号“BAKU SIG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我国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BAKU”可译为“巴库”,为阿塞拜疆首都名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已经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