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河娱乐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672459号“銀河綜藝館 GALAXY ARE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36373号、第14855381号、第15908186号、第10258885号、第4093315号、第35085134号、第22808691号、第43660296号、第7423917号、第6663635号、第11821258号、第4828581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驳回。申请人声明放弃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十一相冲突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故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十一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十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七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的所有人系关联公司,近期会将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或由商标所有人提供共存同意信,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被驳回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档案、相关释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并未进行转让。
2.引证商标四的注销申请经审查已予以核准,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八、九、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银河”及英文“GALAXY”、“ARENA”、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六、十的显著识别中文“银河”、英文“ARENA”、“GALAXY”文字构成及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十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六、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六、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