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洗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41435号“易洗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50889693号“易洗强 ISHCHAN”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已经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二维码截图、经营场所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