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溪蝶宝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17435号“美就涂 MEI JIU TU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与第16558045号图形商标、第15175139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已具备一定影响力,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注册。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显著特征,还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申辩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凝聚了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与可识别性,具有特殊含义并未直接显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已有大量相同性质的商标成功注册。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涂料(油漆)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