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17820号“大唐西域 DATANG WESTERN REG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唐西域 DATANG WESTERN REGIONS及图 57217820

阅读:56258 2022-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大唐西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17820号“大唐西域 DATANG WESTERN REG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近10年的宣传与使用,相关公众已…

  申请人:新疆大唐西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17820号“大唐西域 DATANG WESTERN REG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近10年的宣传与使用,相关公众已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22360号“大唐西市”商标、第5538659号“THE WEST MARKET;大唐西市”商标、第34323974号“大唐西市”商标、第34333769号“大唐西市 TANG DYNASTY WEST MARKET”商标、第13388854号“大唐西市 丝绸之路城 THE WEST MARKET SILK ROAD TOWN”商标、第13387805号“大唐西市丝绸之路风情区 THE WEST MARKET SILK ROAD CUSTOM AND CULTURE DISTRICT”商标、第13388459号“大唐西市丝绸之路风情园 THE WEST MARKET SILK ROAD CUSTOM AND CULTURE PARK”商标、第13381549A号“大唐西市丝绸之路风情城 THE WEST MARKET SILK ROAD CUSTOM AND CULTURE TOWN”商标、第13387375号“大唐西市丝绸之路风情街 THE WEST MARKET SILK ROAD CUSTOM AND CULTURE STR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10042500号“大唐西域”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海报、参展照片、销售合同、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图片、阿里巴巴国际站中西部对申请商标的报道、部分商品购货发票、实体店照片及房屋租赁发票、区域经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和文字“大唐西域 DATANG WESTERN REGIONS”组合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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