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阿迈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57139号“JETF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Jetfall”是申请人基于中文“洁风”的臆造词,其含义不仅仅限于“喷射落下”,其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可用于识别产品来源。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的功能是“导入或者注射”,并非“喷射落下”。经过查询发现,在1001群组存在JetBrush(第34502591号,牙科设备和仪器)等注册商标,牙科设备和仪器有刷牙、清洁牙齿的功能,但是也不仅仅是这个功能,在1001群组可注册JetBrush商标,对照本案,我司认为,Jetfall也应在指定商品上予以审核通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有道等搜索结果、CO2血管造影装置的相关新闻,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气管导管;球囊导管用充气装置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