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比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聚米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48701号“比拉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4422597号“比拉猫”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服务的来源,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