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我们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5236号“华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第13008353号商标已被撤销,根据上述内容,申请人才申请了申请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030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915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定向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