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鲍红宇
申请人因第4440883号“GoT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730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复审商标信息截图;
2、全球通俱乐部会员周刊网页截图;
3、“全球通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及微博使用情况截图;
4、复审商标在凤凰网“全球通俱乐部”的使用情况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采矿;室内装璜;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0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8月20日。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1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8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2、3、4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