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8034号“京派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80312号商标、第14201695号商标、第8719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10月21日期满,至本案审理,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京派通”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京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于“反光安全背心”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反光安全背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