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达水果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4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2453号图形商标、第9396018号“狗仔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均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0132号“泰茉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9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三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