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欧朗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亦圆法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19947号“OLAMLIGH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8010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身份证明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在被申请人公司网站、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产品及外包装证据;
2、复审商标在展会、公司年会上的使用证据;
3、复审商标在被申请人公司前台的使用照片;
4、复审商标在LED面板灯、LED三防灯等产品上的使用图片;
5、被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部分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上述部分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间以及在指定商品上于中国市场的有效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深圳市欧朗照明有限公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汽车防眩光装置(灯配件)等商品上。2021年10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深圳市欧朗智造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7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深圳市欧朗照明有限公司。
2、证据1-4网站截图、商品图片、展会及年会照片、前台照片等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情况。证据5为被申请人购买照明产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他人销售了复审商标品牌商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