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22361号“華清池HUAQING PALACE HERITAGE 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拟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22552号“华清池”商标、第37546885号“华清池健康及图”商标、第3786153号“池清华”商标、第6828624号“清华池”商标、第6829210号“清华池 脚病治疗中心”商标、第6829215号“清华池”商标、第60467582号“华夏华清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或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合理延续,故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来历及特定含义、在先裁定书及判决书、宣传及推广材料、所获荣誉、相关报道的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華清池”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显著识别汉字“华清池”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池清华”、“清华池”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美容服务、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理疗、美容院、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是否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