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又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安智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17167号“好又多实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83092号“好又多 NTHYD及图”商标、第53247969号“好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被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2、驳回决定还引证了第16886621号“好又多饼业”商标、第19171021号“好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又多”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又多”、“好柚多”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