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00819号“My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0167号“蜜茶 MY 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第11099368号“MYC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