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质肽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德达世(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1862号“质肽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是申请人商号,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肽”是人类肌体所需的有机化合物,申请商标含有“肽”,整体无其他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