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齐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2338号“牵手阅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0538号“牵手”商标、第15660170号“牵手贷 贷”商标、第5241855号“牵手磨房”商标、第24466787号“青岛牵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商标、第16760578号“牵手旅行婚纱摄影 TIE THE KNOT TRAVEL WEDDING PHOTOGRAPHY”商标、第24325624号“牵手棋牌”商标、第34065856号“牵手旅拍”商标、第61070593号“牵手行动”商标、第24321892号“牵手跑胡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牵手阅读”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均包含显著文字“牵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