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8416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1841674

阅读:83135 2022-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义乌市丞冠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8416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4966号“佳好俪JiaHaoLi及图”商标、第16207483号图形商标、第16559437号“Ji…

  申请人:义乌市丞冠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8416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4966号“佳好俪JiaHaoLi及图”商标、第16207483号图形商标、第16559437号“JiaHaoL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的服装、游泳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对剩余商品继续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服装;鞋;围巾;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服装;鞋;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服装;鞋;皮带(服饰用);围巾”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游泳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部分视为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鞋;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手套(服装);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手套(服装);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游泳帽”商品上的驳回决定部分视为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鞋;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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