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04084号“可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可靠 60604084

阅读:99424 2022-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4084号“可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4461号“瑞莱珀RELI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且该商标将于2023年…

  申请人: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4084号“可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4461号“瑞莱珀RELI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且该商标将于2023年2月21日失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企业信息、纳税审计报告、线上店铺信息、网络搜索结果、所获荣誉、广告信息、引证商标信息、其他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2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可靠”构成,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另,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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