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308453号“壹云木YIYUNM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壹云木YIYUNMU 31308453

阅读:162487 2022-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知壹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慧敏 委托代理人:杭州云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对第31308453号“壹云木YIYUNM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名下大量囤积商标,且多数商标在售卖中…

  申请人:云南知壹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慧敏

  委托代理人:杭州云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对第31308453号“壹云木YIYUNM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名下大量囤积商标,且多数商标在售卖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所需,而是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损害了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权大师网站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其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遵循诚信原则,未恶意抄袭和摹仿他人商标,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共申请注册了92件商标,包括3、12、15、16、20、24、25、28、29、30、35、36、41、43多个类别上的商品或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真实使用意图。由审理查明可知,被申请人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短时间内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共计90余件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使用或意欲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1308453号“壹云木YIYUNM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壹云木YIYUNMU 313084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5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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