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36498号“喜宝 HiB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喜宝 HiBB及图 10536498

阅读:22563 2022-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36498号“喜宝 HiB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976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36498号“喜宝 HiB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976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订单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宿州名牌产品证书、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水果罐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水果罐头;2.蔬菜罐头;3.水产罐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火腿;2.鱼制食品;3.腌制水果;4.腌制蔬菜;5.蛋;6.果冻;7.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所谓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被正当使用的有效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水果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1、被申请人经营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2、复审商标产品包装、超市销售图片、加工合同及发票;3、复审商标网络宣传截图;4、展会合同;5、订单合同、发票、包装通知书、采购订单及银行流水凭证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蔬菜罐头、火腿、鱼制食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后产生的证据应分别适用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水果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几组采购订单及发票分别显示双方当事人相同,金额对应,显示的商品为黄桃罐头、桔子西米露等商品,且标有“HIBB 喜宝”字样,日期亦在指定期间,结合包装通知单、产品图片、标签定做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表明被申请人在黄桃罐头、桔子西米露等商品上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黄桃罐头、桔子西米露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上与上述两项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水果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果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10536498号“喜宝 HiB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喜宝 HiBB及图 105364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51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