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57172号“老味潞府 老口味水煮鱼LUFULAOKOU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味潞府 老口味水煮鱼LUFULAOKOUWEI及图 61557172

阅读:61658 2022-1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文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7172号“老味潞府 老口味水煮鱼LUFULAOKOU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0535号、第58644274号、第30956515号、第313…

  申请人:李文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7172号“老味潞府 老口味水煮鱼LUFULAOKOU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0535号、第58644274号、第30956515号、第3138295号、第60657943号、第35987890号、第61223320号、第413275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现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1557172号“老味潞府 老口味水煮鱼LUFULAOKOU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味潞府 老口味水煮鱼LUFULAOKOUWEI及图 615571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4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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