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树市河缘草原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81665号“芫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24243号、第46406240号、第59398302号、第55919547号、第55919257号、第559299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驳回其在冰糖燕窝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指定使用在饭团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其余引证商标现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防蛀剂、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