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UBE株式会社(变更前名义:宇部兴产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乐友国际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9877号“UB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71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小地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的维基百科信息;2、申请人企业宣传手册;3、申请人旗下公司信息;4、宇部兴产(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5、申请人企业官网中在浴室踏垫类产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6、宇部兴产建材株式会社“足快浴室踏垫”日文版宣传手册;7、宇部兴产建材株式会社“足快浴室踏垫”中文版宣传手册;8、宇部兴产建材株式会社针对“足快浴室踏垫”产品的咨询答疑整理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宇部兴产株式会社于2016年12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7类“小地毯”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7日。2022年6月27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UBE株式会社。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小地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仅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基本信息,并非是对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无法体现复审商标在市场中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6、7宣传手册为自制证据;证据5官网页面未能体现形成时间;证据8为自制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小地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