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三晋韩福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55648号“晋祠桂花元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人公司位于世界闻名的晋商都会太原,于2019年5月20日成立。晋祠桂花元宵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69岁的韩福元作为晋祠桂花元宵的代表性传承人,滚制元宵已有50余年,现已有五代人传承着千年晋祠桂花元宵制作技艺。申请人是韩福元之子韩剑为继承发扬晋祠桂花元宵品牌而创立的。“晋祠”取自申请人所在第“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桂花元宵”是山西省传统名点之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山西省晋祠镇开的一家主营桂花元宵店的店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61062号“晋祠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查询、报道截图、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晋祠桂花元宵”于2018年被列为晋源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18年12月正式列入太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韩福元也被当地晋源区委区政府评选为“晋源工匠”。本案申请商标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晋祠桂花元宵”传承人之子,经申请人所提交的网络搜索及媒体报道可知,“晋祠桂花元宵”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晋祠桂花元宵”整体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