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09929号“TV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0997号“今日视霸TV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调制解调器;电视机;照相机(摄影);原电池”商品上予以撤销,在“计数器;复印机(光电、静电、热);望远镜”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号《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0046号“TV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电视机”商品上予以撤销,在“计数器;复印机(光电、静电、热);望远镜”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号《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