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71613号“万能钥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能钥匙 62171613

阅读:88336 2022-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尚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71613号“万能钥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0467号“万能钥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经撤销。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未…

  申请人:南京尚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71613号“万能钥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0467号“万能钥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经撤销。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万能钥匙”易被理解为宣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故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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